2020年10月,冯某在某网吧内结识李某某,交往中李某某提出以每张5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刷流水。冯某先后办理了5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连同绑定的手机卡一并交给了李某某,为此收到2500元好处费。后李某某利用冯某的银行卡过账,过账资金达220余万元,且部分金额系犯罪所得。2020年11月,冯某经人劝告主动投案自首。经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认定冯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成立,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冯某的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追缴。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6月2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法律依据,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5张(个)以上的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或者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均可以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出售银行卡达5张,支付结算金额达22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故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
非法交易的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犯罪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因此,斩断帮助链条,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乱象势在必行。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陌生人亦或是身边人提出的收购信用卡、手机卡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不为所动,切勿因为与人方便或贪图小利,做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