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每张卡每天可以获得30-50元不等的相应费用,为获利遂将其自己的五张银行卡、家人的四张银行卡和朋友的二张银行卡等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但这些银行账户被非法利用进行犯罪活动,其中有账户涉及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电信诈骗转入资金的情况,另有账户频繁有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况。王某获利1万余元。之后经侦查、起诉,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

二、刑法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具体内容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该如何辨别预防“帮信罪”呢~


常见表现

01

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02

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

03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04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05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06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07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四、国家专项治理行动


司法实践中,手机卡、银行卡(“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2021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两部门部署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1)“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1.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2.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2)为什么要“断卡”

社会危害巨大。“实名不实人”的“卡”,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从“断卡”行动情况看,犯罪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社会危害巨大。

五、善意提醒


妥善保管

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有效防范

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陆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正常的网络消费等。

及时报警

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来源:洛阳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