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过网络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于是办理多张银行卡,先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周某共计获利7060元,李某共计获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解和陪同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李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等8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 12月27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00万余元,其中崔某、高某等被害人被骗钱款转入李某的银行卡账户共计23万余元。周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上海浦发银行卡、兴业银行卡、重庆银行卡等11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 2020 年 12 月 22日至28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230万余元,其中苏某等被害人被骗钱款转入周某的银行卡账户共计5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银行卡,也是“断卡”行动中的“两卡”之一,“断卡”行动是指严厉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两卡”分别是手机卡(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买卖、租借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