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9月8日,在何某的介绍下,被告人邓某(女,34岁,湖南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和银行账户通过刷单APP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资金近90万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邓某积极发展下线,在其管理期间,其下线邝某参与刷单金额8万余元,陈某参与刷单金额近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被告人邓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欧某(男,32岁,广东人)、林某(男,32岁,广东人)在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在明知资金来源为刷单诈骗、网络赌博、黄色直播等违法犯罪活动得来的后,仍然指使在其经营的一公司上班的谭某(男,22岁,广东人)、曾某(男,25岁,广东人)一同参与“洗钱”活动,为诈骗分子提供收款转账结算帮助,合计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林某、谭某、曾某在明知对方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提供转账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如下:被告人欧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清);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追缴四人的非法所得,没收所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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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

当前,非法买卖、出租、出售“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它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为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必要工具来源,切实维护您的帐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将非法买卖、出租、出售、出借“两卡”所面临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卡)、支付账户、手机卡,因实施以上行为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出租、出借、出售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借、买卖电话卡的纳入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惩戒,限制周期内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停止为其办理省内通信产品、账号新入网业务,只保留一个手机号或固定电话号,其它通信业务、产品全部强制关停。

“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帐户及结算卡、支付帐户。

经告知后,虽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的银行帐户(卡)、手机卡实施何种具体行为,仍然买卖、出租、出售、出借本人帐户,其结果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和洗钱等犯罪的,视为明知他人用于违犯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寿光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来源:寿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