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断卡”行动
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赣县公安出重拳、下狠招
对“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发起了凌厉攻势
近日
赣县公安成功破获2起出售“两卡”的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为“断卡”行动再填战果
卖卡给赌博网站,2人被刑拘
7月15日8时30分许
梅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
罗某庆、罗某滨在明知是给
非法赌博网站走流水的情况下
仍将名下的多套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转移涉案资金约200万元
并从中获利
目前,罗某庆、罗某滨因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蝇头小利,他被刑拘了
7月21日
梅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一名男子黄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异常
涉嫌帮助电信诈骗犯罪转移资金
进一步调查发现
犯罪嫌疑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他人在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仍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出售
转移涉案资金20余万元
目前,黄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贪图利益、轻松挣快钱
他们不惜铤而走险
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实在令人痛心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再次敲响警钟
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属于
违 法 犯 罪 !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史上最严的全国“断卡行动”
正强势推进!
#“断”字何解?#
“斩断”的“断”,要斩断的是境外诈骗集团的“信息流和资金流”。
#“卡”字何意?#
除了手机卡、银行卡,还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为何“断卡”?#
简单来说,如果有人出售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就会被卡贩子层层转卖,最终被诈骗集团用于实施诈骗或洗白赃款。
赃款经多级银行卡分流后进入犯罪团伙的腰包,无迹可查;转账记录却印在卖卡人的账户交易明细中,永久留存。
赣县公安始终以“零容忍”态度
严厉打击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深入推进“断卡”行动
全力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警方提醒
请管好你的卡和账号
不要卖卡!!!
一旦发现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赣县公安